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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皮劃艇裁判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我國皮劃艇裁判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貫徹落實“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八字方針, 確保皮劃艇競賽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皮劃艇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壹級、二級、三級。另設荣謄裁判員稱號。

第三條 中國皮劃艇協會競賽委員會負責裁判員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根據國際皮劃艇靜水規則及時修訂中國皮劃艇競賽規則、裁判工作手冊、裁判法等;對國家級裁判員的資格審批、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進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際級裁判員的推薦、註冊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壹級及以下裁判的技術認證等工作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在中國皮劃艇協會註冊的裁判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考核認證
第五條 國家級裁判員認證標準:具有壹級裁判資格 2年以上,年齡不超過 55 歲,通過國家級裁判員的培訓和考試,對皮劃艇競賽規則理論有較深的理解,並有 2 次以上執裁全國性比賽的實戰經驗。

第六條 中國皮劃艇協會將每 2 年組織壹次國家級裁判員考試。考試形式包括筆試和實踐考核兩部分。理論考試合格(90 分為及格)的裁判員,中國皮劃艇協會將調派兩次全國比賽任務進行實踐考核。兩項考核通過後,由中國皮劃艇協會授予國家級裁判員等級稱號。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負責推薦符合要求的壹級裁判員參加考試,推薦條件為:任壹級裁判 2 年以上,年齡不超過 55 歲,在省級比賽中至少有 2 年以上的執裁經歷。中國皮劃艇協會對被推薦裁判員進行資格復核。

第八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至少每兩年舉辦壹次裁判員培訓,並對相應級別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審批認證。

第九條 中國皮劃艇協會負責各級裁判員證書的制定。壹級裁判員以下的證書由各審批單位自行到中國皮劃艇協 會委托印制部門購買。

第三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十條 中國皮劃艇協會建立裁判員信息庫,對國際級裁判、國家級裁判進行註冊管理。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超過 65 周歲(不含 65 周歲),不再予以註冊。

第十壹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須在 4 年內至少執裁1 場全國皮劃艇靜水比賽或在 4 年內參加 1 次由中國皮劃艇協會組織的培訓。每次執裁或參加培訓合格者視為註冊成功,並在裁判員信息庫中予以標註。未達要求的不予以註冊。荣譽裁判員可以不進行註冊。

第十二條 未註冊成功的將自動失去國家級裁判資格。再次註冊須重新參加國家級裁判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註冊。

第十三條 壹級(含)以下裁判員註冊由各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做出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註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皮劃艇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十五條 “荣譽裁判員”是對熱愛皮劃艇事業,多年來壹貫積極努力地從事皮劃艇裁判工作,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在裁判工作中未受過任何處分,並為中國皮劃艇競賽工作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資深裁判員所授 予的荣譽稱號。荣譽裁判員要求年齡在 65 周歲以上,獲得國家級皮劃艇裁判稱號 20 年以上。原則上每届全運會後進行壹次荣譽裁判員的評選。

第四章 裁判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裁判員的權利
(壹)參加全國皮劃艇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中國皮劃艇協會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判委員會的工作開展;對於裁判員隊伍中的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接受體育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五)對受到的有關執裁處罰,有向中國皮劃艇協會申訴的權利。

第十七條 裁判員的義務
(壹)堅決遵守和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皮劃艇協會發布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的修養,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 敬業精神,堅持原則、嚴以律己、服從大局、保持公正,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二)努力學習和鉆研業務,精通競賽規程、規則和裁判法。裁判員之間要相互學習和幫助,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三)比賽期間,嚴格遵守賽區的管理,接受技術代表 和裁判長的領導,服從分配,維護團結,恪盡職守,秉公執法,排除幹擾,做到嚴肅、認真、公正、準確。主動回避與運動隊接觸,堅決制止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不得拉幫結派、 搬弄是非、傳播流言蜚語或做不利於團結的事。
(四)保持廉潔,嚴禁收受賄賂或變相索賄。在賽區期 間謝絕壹切宴請、饋贈禮品或高消費娛樂活動。
(五)裁判員要加強體能鍛煉,時刻保持良好的執裁狀 態。工作中要統壹著裝,國家級裁判員要佩戴中國皮劃艇協 會裁判徽章。儀表端莊、精神飽滿。
(六)每次比賽結束後壹周內,總裁判長負責向中國皮劃艇協會競賽委員會提交賽事總結。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考核和處罰
第十八條 裁判員選派
(壹)中國皮劃艇協會負責選派裁判員參加全國比賽和 在國內舉辦的國際賽事。只有在中國皮劃艇協會進行註冊的且年度考評合格的裁判員方有資格被選派。
(二)全國性體育競賽的技術代表、仲裁、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及各崗位裁判長須國家級及以上等級裁判員擔 任,其他裁判員的技術等級應為壹級以上。

第十九條 裁判員考核
中國皮劃艇協會皮劃艇靜水競賽委員會負責選派裁判 員在比賽期間裁判員工作情況的登記和考核。考核分為優 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當值總裁判長應在裁判證工作記錄欄進行登記,作為註冊依據;同時,賽後向中國皮劃艇協會提交各裁判員崗位工作情況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對註冊裁判員的處罰分為:
(壹)警告;
(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
(三)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四)降低技術等級資格;
(五)撤銷技術等級資格;
(六)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註冊裁判員上述處罰。

第二十壹條 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出,並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終止裁判工作由中國皮劃艇協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處罰通報。

第二十二條 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嚴重失職行為的,給予警告。凡在同壹比賽中, 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酗酒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出現重大失職行為,並且給裁判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第二十三條 在比賽中,受到競賽組委會“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處罰的裁判員,或在比賽期間,發現不具備執裁資格的裁判員應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費用賽區不予承擔。

第二十四條 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壹)行賄受賄,執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賽中,出現明顯錯判、漏判,造成惡劣 影響;
(三)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具體按《皮劃艇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派與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皮劃艇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方皮劃艇協會或地方體育主管部門, 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的規定,負責對其所屬裁判員(主要 是壹級及壹級以下裁判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文章來源:南寧市皮劃艇運動協會 微信公眾號  圖片來源:培生船艇賽事相冊
原文地址:https://big5.ps-boat.com/news-211-1.html    轉載請註明出處【培生船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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